1 附录二十七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 A 部分:引言 指引 1. 本指引覆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强制披露规定;及(b)“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2. 强制披露规定载于本指引B 部分
发行人必须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相关资料
3. “不遵守就解释”条文载于本指引C 部分
发行人须按本指引中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作汇报
若发行人未有就该等条文中的一条或以上作汇报,其须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有关“不遵守就解释”的指引,发行人可参照《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的“什么是‘不遵守就解释’
4. (1)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又或自成一份独立的报告
无论采纳何种形式,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都必须登载于本交易所及该发行人的网站
(2) 若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其年报一部分: (a) 在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及发行人自身组织章程文件许可情况下,无论股东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2
07A 条选择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收取公司通讯,发行人都勿须向股东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印刷本
2 (b) 发行人须通知其拟定的收件人: (i) 有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已登载在网站上; (ii) 网址; (iii) 资料登载在网站上的位置;及 (iv ) 如何撷取有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c) 尽管有上文所述各项,但若有股东提出个别要求,发行人须立即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印刷本
(d)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无论如何,发行人应尽可能在接近财政年度结束的时间,而不迟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整体方针 5. 本指引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