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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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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5.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5.1.1 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5.1.2 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5.1.3 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 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 m,;5.1.4 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 m,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由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起草、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编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于1999 年 5 月 28 日发布,同年的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驶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1] 中文名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外文名 Elect ricbicy cles - Generaltechnicalrequ irements 标准编号 GB 17761-1999 归口单位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 分 类 号 Y14 国际分类号 43.140 发布日期 1999-05-28 实施日期 1999-10-01 目录 1. 1 定义 2. 2 前言 3. 3 范围 1. 4 引用标准 2. 5 产品分类 3. 6 试验方法 1. 7 技术要求 2. 8 检验规则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 cle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前言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 5.1.1 最高车速、5.2.1 制动性能、5.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志诚、姜晓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61 一 1999[1]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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