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5
1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5
1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5
3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5
4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由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起草、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编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于1999年5月28日发布,同年的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驶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1]中文名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外文名Electricbicycles-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标准编号GB17761-1999归口单位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分类号Y14国际分类号43
140发布日期1999-05-28实施日期1999-10-01目录1
4引用标准2
5产品分类3
6试验方法1
7技术要求2
8检验规则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前言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5
1最高车速、5
1制动性能、5
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行业标准《电动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