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通 告 卫通〔2009〕4 号 现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本标准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前 言 本导则为推荐性标准。 本导则的附录 A~F 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卫生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敏 李涛 缪剑影 蒋岩 王焕强 杜燮祎 李文捷 陈亮 邢玉兰 余冬保 陈曙旸 张云 项晓培 张云林 邱明月 秦戬 张爽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血源性病原体 Bloodborne pathogen 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3.2 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3 非胃肠道接触 Parenteral 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3.4 污染 Contamination 指作业环境、物体内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