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六大突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训基地研究员 陈琦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历经三次审议,三次修改,于2014年11月1日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生效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条文经过此次修正案后将扩充到102条,而现行行政诉讼法不过才75条,加上对原条文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我们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带来的诸多变化中梳理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六大突破。 一、 对行政诉讼争议解决功能的强调和保障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诉讼的功能进行了重新的定位,甚至可以戏称之为“拨乱反正”。《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特别强调了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并为该功能的实现进行了立法上的保障。 首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修改第一条对立法目的进行了修改。一是将“正确”改成“公正”,意味着不强调行政诉讼不需要彻底查清客观事实再进行判断,只需要做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即可;二是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这强调了行政诉讼的任务在于解决行政争议,明确了行政诉讼的任务;三是删掉了“维护”字眼,表明行政诉讼的基本立场是以第三方的角度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使行政诉讼彻底转变成行政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其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受案范围,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过去同样会侵犯公民权利却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变成了行政诉讼可审查的对象,大大地扩大了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使民众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全面、更充分的救济。 再次,增加了相应条文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起诉权利,使法院必须认真审慎对待的起诉,不再能随便拒绝立案。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可以发现《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公民诉权的高度关注,希望能够破解过往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 二、 修改行政诉讼的被告以保证行政行为能够得到全面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而目前行政复议往往流于形式,行政复议机关不愿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是不想让下级行政机关难看,另一方面也是避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种心态下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