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增长或者下降时,应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平。 第四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预警及应急保障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权负责督办和监察。 第五 条 市、区、县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管 理和监督检 查 。 经贸 、国资、建设 、城 管 、交 通、商务 、公 安 、监察、工商、税 务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 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 好 企业工资支付的管 理工作 。 工会组织依法对 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 行监督。 第二章 工资支付的一般 性 规定 第六 条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经职工代 表 大 会或者职工大 会讨 论 通过后 ,向 本企业全 体劳动者公 示 ,同时报同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备 案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 括 以下内容 : (一)工资支付项 目 、标 准 、形式 ; (二)工资支付周 期 和日 期 ; (三)加 班 、病 假 、生 育 (产 )假 ,各 类 假 期 、待 岗 等特 殊 情 况 下的工资支付计 算 标 准 ; (四)工资的扣 除 事项 ; (五 )工资支付的其 他 内容 。 2 第七条 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相关程序签订工资协议。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协议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