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Criteria of treatment time for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3-10-11 发布 2013-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广友、侯心一、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邱忠、周顺福、宋桂香、喻彦、刘瑞珏、杨小萍、汪忠军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愈、临床稳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鉴定,也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T 521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临床治愈 clinical cure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消失
2 临床稳定 clinical stable condition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
3 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4 治疗终结时间 treat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