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 道 部 文 件 铁建设[2001]117 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监理公司: 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 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铁基函[1988]73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六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3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鉴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