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 0 0 7 年第1 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 0 0 7 年6月1 5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 9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八月三日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等。 第五 条申请人应 按 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目 录 和格 式 要 求 》提 交 申请材 料 。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 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