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编辑 2 0 1 5 年9 月3 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 0 1 5 〕2 2 8 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 章 5 8 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