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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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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 层及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 米的2 层及2 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 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及违 约 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 合同约 定,对管理区 域 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 对使用人履 行消防安全职 责情 况 进 行监 督 、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 受 委托时,应当与 业主办 理消防资 料 、消防设施的检 测 、验 收 等移 交 手 续 。 第七 条 实行承 包、租 赁 或 者 委托经 营 时,业主应当向 使用人提 供 符 合消防安全要 求 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 没 有约 定或 者 约 定不 明的,消防安全责任 由 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 担 。 第八 条 高层建筑整 改 共有 部分火灾隐 患 或 者 检 测 、维 修 、更 新 和改 造 共用消防设施的费 用,在保修 期 内的由 建设单位承 担 ; 保修 期 满 后,业主与 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 约 定的,从 其 约 定; 没 有 约 定的,从 共用设施设备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中列 支 ; 没 有 约 定且 没 有 共用设施设备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按照 业主专 有 部分占 建筑总面积 的比 例支 付 。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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