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_第1页
1/14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_第2页
2/14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_第3页
3/14
附件: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开展,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部发[2008]26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的方式择优确认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和来京农民工(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使其成功在本市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为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和公共就业 2 服务专项活动补贴,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日常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系列职业介绍服务,成功帮助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合同3个月及以上并按相关规定为服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简称“介绍成功”),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服务对象属于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免费提供职业招聘洽谈和政策咨询服务的,按每次 2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审批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运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 第二章 机构的确认和管理 第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且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三年及以上;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且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三)连续三年的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四)具备成为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的硬件设备及技术保障力量; (五)能够公开向...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