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 公 司 无 论 公 司 形 态 如 何 变 更 , 只 要 发 生 了 “公 司 财 产 与 股 东 个 人财 产 混 同 ”的 事 实 , 仍 应 适 用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规 则 。 本 案 中 , 上 九 公 司虽 然 在 二 审 期 间 公 司 形 态 变 成 为 一 般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但 公 司 形 态 发生 的 变 化 并 不 能 改 变 财 产 混 同 的 事 实 。 因 此 , 在 一 审 时 作 为 一 人 公 司的 股 东 祝 某 在 未 能 举 证 证 明 自 己 的 财 产 独 立 于 公 司 财 产 的 情 况 下 , 即祝 某 的 个 人 财 产 与 上 九 公 司 的 财 产 已 经 存 在 混 同 的 情 况 下 , 即 使 上 九公 司 变 更 为 非 自 然 人 独 资 有 限 公 司 , 但 这 也 不 能 成 为 祝 某 无 须 对 上 九公 司 的 借 款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理 由 , 故 祝 某 仍 应 对 上 九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连 带 清 偿 借 款 的 责 任 。 嘉 宾 点 评 : 公 司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之 立 法 目 的 , 在 于 防 止 一 人 公 司 的 股 东 在 无 其他 股 东 制 约 的 场 合 下 , 无 视 公 司 独 立 人 格 而将公 司 财 产 视 为 自 己 财 产并 随意支配, 最终至债 权人 利益受到损害。 该项规 定适 用 时 , 必须 满足以下 条 件: 第 一 , 只 适 用 于 一 人 公 司 与 其 股 东 财 产 混 同 的 场 合 ;第二 , 证 明 公 司 财 产 与 股 东 财 产 分离的 举 证 责 任 在 于 一 人 股 东 ;第 三 ,一 人 股 东 必须 提供合 法 证 据予以证 明 ,其 中 最为 重要 的 是经 过审 计后的 各项财 务 、会计资 料。 提供这 些证 据对 一 人 公 司 的 股 东 并 不 困难,因 为 一 人 公 司 在 每一 会计年度必须 依法 进行审 计。 所以, 本 案 中 祝 某没有 提供合 法 有 效的 、经 过审 计部门审 计的 会计资 料, 当然 不 能 证 明公 司 财 产 与 自 己 财 产 没有 混 同 , 进而不 得不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