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矿井供电系统及采区供电安全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供电的规定及要求: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 60000t 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
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
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6、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