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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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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对一起卫生行政复议案例的简析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监督局 卫生行政复议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被复议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卫生行政复议有所增多,笔者对一起卫生行政复议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案例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李某,女性,36岁,系 Z市某区X镇 Y村居民。被申请人,Z市卫生局。申请人李某于2003年 8月 27日在 Z市第一人民医院做妇产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马某。马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 Z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工作,2002年 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李某多次要求 Z市第一人民医院及马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 6月 7日李某向被申请人 Z市卫生局请求认定马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Z市卫生局于2004年 7月 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马某直到 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马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李某不服,于2004 2 年7月20日向Z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马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Z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马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二、审理经过 Z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向李某寄发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向Z市卫生局寄发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Z市卫生局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Z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Z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马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Z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马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Z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Z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马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 三、案件分析 有办案人员提出,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李某与 Z市第一人民医院及马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李某应该向 3 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马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李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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