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亚市中小学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18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中小学教育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三亚市中小学教育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资金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所需的资金
它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学校事业性收费、上级教育专项拨款、学校勤工俭学收入及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教育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学校、幼儿园等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教育资金的收缴 第五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小学校所有事业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按规定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校服费等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必须使用由省国税局印制的《海南省学校代收费发票》,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学校不得擅自另立帐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各中小学校不得向免除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收取“一费制”中的杂费
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学校向借读生收取的借读费必须按省颁布的标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