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取证难点思考税务稽查局的职能是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的涉税违法行为,稽查局所调查的涉税案件都是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我们的取证过程,就是获取有效的证据最大限度还原出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证明的基础,是案件的灵魂,是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依据。但是,一直以来,取证难严重阻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削弱了稽查的打击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民营经济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模式,造成取证难。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成份的不断变化,民营经济目前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教育手段相对落后,这些企业经营者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采取各种方法偷逃国家税款。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具有高度的自主经营权,财务手续简化,商品出库入库手续不健全,经济业务往来依靠“私交”,一个电话或一张便条就替代了经济合同,缺乏内部控制和外部的有效监督机制,经营活动普遍具有隐蔽性,造成检查人员的取证难。二、市场经济秩序管理不规范,金融体制不健全导致的取证难。目前的经济业务中,可查的卡、证交易的发展速度缓慢,而现金交易量和金额越来越大,无法遏制,巨额的现金流动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利用现金往来搞“体外循环”,搞假发票报销,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无法取证。三、稽查人员知识结构陈旧、稽查装备落后导致的取证难。现在很多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对电子商务、电子账簿等电子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运用显得无从下手、力不从心。搜集证据的途径也还停留在一些书面资料的复印、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询问笔录等,而对于更能直观说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及相关业务、更能固定证据的录音、录像等原始证据,目前稽查局还没有条件去取得,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取第1页共6页得相关证据资料。四、稽查手段的软弱性导致的证难取。税务稽查部门虽是执法部门,但国家并没有赋予其侦查权,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稽查无权检查纳税人的住宅,无权搜查纳税人办公、生活场所等,这些规定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是必要的,但对查办涉税案件、打击违法行为而言,却又是非常不力的。如有些纳税人,他们把涉及违法行业的“黑账”、生产经营记录、资料等存在其住宅或生活区内,逃避税务检查。另外,有时候稽查人员明知有些纳税人的办公桌、保险柜内存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但无权强行取得,若强行取得也属违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这样缺乏强制性的税务稽查必然软弱无力,在很多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稽查人员便束手无策,这也是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五、稽查规程相对滞后导致的证难取。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运用c—c电子商务模试进行网上交易,利用erp系统或自已开发的软件进行集团内部控制,而现行的《税务稽查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发布的,对通过利用互联网交易货物、大集团内部的网上调控、调拨,开展稽查的形式、内容、方法等还没有明确,面对电子商务和加密技术,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资料收集、追踪交易十分困难。六、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的证难取。行政干预是税务执法的重要阻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单纯从本地利益出发,擅自下达与国家税法相违背的文件,擅自开减免税优惠政策口子。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招商企业“挂牌”保护、严禁查处,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取证。如何快捷、有效提取涉税案件的证据己经成为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解决稽查取证难的问题:(一)、强化税务稽查依法治税手段,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执法权力。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务机第2页共6页关执法行为上来看是必要的,但对于稽查工作的种种约束,反过来却也是为违法者提供了温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建议尽快完善:第一,建议赋予税务机关在不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严格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存放在其生活场所和住宅内的商品、货物以及各种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第二,建议赋予税务稽查人员一定的涉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