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综合医院) 目次 1 基本设置 1.1 床位规模 1.2 诊疗科目 1.3 医疗设备 1.4 人力资源 2 运行绩效 2.1 工作负荷 2.2 工作效率 2.3 服务质量 3 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 3.1 内科 3.1.1 心血管内科 3.1.2 呼吸内科 3.1.3 消化内科 3.1.4 神经内科 3.1.5 内分泌科 3.1.6 肾病学 3.1.7 血液内科 3.1.8 免疫学 3.2 外科 3.2.1 普通外科 3.2.2 骨科 3.2.3 神经外科 3.2.4 泌尿外科 3.2.5 胸外 3.2.6 心脏大血管外科 3.3 妇产科 3.3.1 妇科 3.3.2 产科 3.5 儿科 3.5.1 新生儿 3.5.2 儿科其他 3.6 眼科 3.7 耳鼻咽喉科 3.8 口腔科 3.9 皮肤科 3.10 感染科 3.11 肿瘤科 3.12 急诊医学科 3.13 康复医学科 3.14 麻醉科 3.15 重症医学科 3.16 中医学科 4 医技科室医疗服务能力 4.1 药剂科 4.2 检验科 4.3 病理科 4.4 医学影像科 5 临床路径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列表 6 疾病病种/手术及操作覆盖 1 基本设置 三级综合医院是跨县(区)、市、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功能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基本设置,包括床位规模、诊疗科目、医疗设备以及结构合理的卫生技术人员,以满足三级医院服务功能、技术水平及管理要求。 1.1 床位规模 1.1.1 外科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30%。 1.1.2 重症医学科(含所有专业 ICU)的床位数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比例2%~8%。 1.2 诊疗科目 1.2.1 一级诊疗科目 必设一级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可选一级诊疗科目:小儿外科。 1.2.2 二级诊疗科目 1.2.2.1 内科 必设二级诊疗科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科、内分泌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免疫学科、老年病科、变态反应科。 1.2.2.2 外科 必设二级诊疗科目:普通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心脏大血管外科、整形外科、烧伤科。 1.2.2.3 妇产科 必设二级诊疗科目:妇科、产科。 可选二级诊疗科目:计划 生育 科、生殖 健康与不 孕 症科、优 生学科。 1.2.2.4 儿科 必设二级诊疗科目:新 生儿科 可选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