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
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
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
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