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所得税调节交流材料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政府将“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和建设和谐社会”作为了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和目标。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正视我国目前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问题。据统计,从1*2年到20*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33:1扩大到了3.2:1,贫困人口的收入上限与一般农民的收入差距也从1:2.45扩大到了1:4.93。20*年我国居民收入的总体基尼系数已接近0.48,已逼近0.5的临界点了,这些都反映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很严重。现在,我国人均gdp已超过了1000美元,据经济学研究及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我国已进入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最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的阶段。如果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超过了一定程度,不仅会影响社会安定,甚至引起严重的社会冲突,而且对经济的持续增长也是极为不利的。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税收政策是调控收入差距的最重要手段,在调节收入差距的税收调控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又无疑是最核心的税种。可以说,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差距的职能要比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更重要的多。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它最早于17*年在英国创立,目前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由于它不仅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而且承担着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职能,有着其它税种所无法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个人所得税被广泛认为是各税种中最能体现公平的“良税”,备受各国政府的青睐。我国也不例外,多年来,尤其是19*年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采取措施大力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年年大幅度的增长。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83.10亿元,1*5年突破百亿元的关口之后,20*年又突破千亿元大关,20*年收入达到了1737亿元,第1页共8页10年的时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了近21倍,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一个税种之一。这在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个人所得税除税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制约了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外,目前在征管手段上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足,不能实施有效监控,造成一些逃避纳税行为目前无法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如根据美国国内收入局1*9年的统计,美国占人口总数5%的富裕阶层为国家提供了一半以上的税收。但我国的现实恰恰相反,2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有效地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收入差距,使居民的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基本合理的范围内,这就要求在调节收入差距的税收调控体系中,必须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受到限制的主要原因(一)社会收入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的特点。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加大,主要是由于初次分配秩序较乱,灰色收入过多导致。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还在逐步深化过程中,各项收入分配政策还不完善、不配套,收入分配方式还不统一、不规范,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还不健全、不到位,其结果是导致了我国的收入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的特点。如企业的收入分配约束机制不健全,设立多本帐、“小金库”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化公为私;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有的甚至超过了工资表内的收入;一些带行业垄断性的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与其业绩不相称的收入,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个人收入;一些私营企业长期不分配利润,却通过借款等方法将利润转移为个人收入;还有利用代币购物券(卡)发放补贴、奖励期权期股、公款给个人购买保险和轿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第2页共8页公款负担个人消费等等。这种收入初次分配的无序、混乱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