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员涉税违规处分制度第一条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从事出口退税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1页共3页第十三条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