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 告 2012年第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请渠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管理,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申请渠道。具体如下: 一、申请方式 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可直接通过上海税务网站提出注销申请,也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受理处)大厅提出申请。 二、操作流程 (一)网上申请 1.申请。 纳税人使用CA证书进入上海税务网站“网上办税”中的“网上办理迁移注销业务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1),并上传到上海税务网站。 2.预受理。 受理处收到纳税人上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后,应在 1个工作日内查询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 (2)税款未结清的; (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如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受理处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向纳税人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 2),同时终止流程;如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则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见附件 3),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向迁出分局发起场地核查事项 (见附件 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迁出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注销场地核查任务,并将核查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3.正式受理。 受理处根据迁出分局反馈的核查信息作如下处理: (1)如生产经营场地情况属实的(对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受理处先电话通知纳税人到迁出分局取消资格),纳税人根据网上反馈信息,携带《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上所规定的资料,到受理处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受理处再次查询征管系统,如无异议的则正式受理,当场向纳税人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见附件5)、《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见附件7),同时经征管系统将受理文书转迁出分局。迁出分局应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规定,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的迁移注销。 (2)如生产经营地址不符合迁移要求的,若纳税人没有异议,则此申请终止;若纳税人有异议,受理处会同迁出分局对纳税人的场地再次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同上处理。 (二)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