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一 、竞 业 限 制 竟 业 限 制 来 源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3 条 第 2 款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是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竟 业 限 制 条 款 。竟 业 限 制是 约 定 义 务 , 企 业 违 反 竞 业 协 议 承 诺 未 支 付 补 偿 , 劳 动 者 经 催 告 后 仍 不 付 补 偿 ,此 时 劳 动 者 可 以 行 使 对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 免 除 相 应 的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单 位 提 前 1 个 月 通 知 可 以 放 弃 竟 业 限 制 。竟 业 限 制 针 对 的 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者 , 可 以 包 括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且 竟 业 限 制 针 对 的 是 离 职 2 年 以 内 的 离 职 人员 。 单 位 对 竟 业 限 制 人 员 在 离 职 后 必 须 补 偿 , 而 不 是 在 职 期 间 支 付 保 密 费 。 竟 业限 制 以 单 位 支 付 补 偿 金 为 生 效 条 件 ( 上 海 市 是 单 位 未 支 付 补 偿 金 的 , 竟 业 限 制 对双 方 仍 有 约 束 力 ), 补 偿 金 不 明 的 , 双 方 可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按 照劳 动 者 此 前 正 常 工 资 的20%—50%支 付 补 偿 金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应 当按 照 约 定 向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数额 由 双 方 约 定 , 约 定 的 违 约 金数额 畸 高 的 , 当事 人 可 以 要 求 适 当减 少 。 根 据 《 上 海 市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 及 相 关 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当事 人 约 定 违 约 金 的 ,违 约 金 数额 、承 担 责 任 和 支 付 办 法 应 由 双 方 当事 人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则 在 劳 动合 同 中 约 定 。双 方 当事 人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数额 高 于 因 劳 动 者 违 约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实际 损 失 的 ,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