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印发日期:2006年 11月 2日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3.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 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和死亡60人以上,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 48小时以上;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 10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1户或一般工业用7户以上(不足 7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 72小时以上; ③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 72小时以上;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 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 30人以上、6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 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 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