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沪公发(2 0 0 2 )3 9 9 号 (上海市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 与 施工单位在 订 立 的合同 中明 确 各方 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 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全面 负责,并 按照 “谁 施工,谁 负责”的原 则由总承 包单位与 分 包单位逐 一签 订 消防安全责任 书 ,明 确 消防责任
总承 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