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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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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1997-05-08] 【 字体:大 中 小】 【E-mail 推荐 】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 17 项,第二类 63 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 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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