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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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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三章 新装与变更用电 第四章 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八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九章 附则 附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 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四条 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 . 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 (1) 居民客户 ① 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② 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③ 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非居民客户 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 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② 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 ③ 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 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 50HZ。 第六条 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1. 低压供电:单相 220V,三相 380V; 2. 高压供电:10、35、110、220kV。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 1. 低压供电 (1) 居民客户 ① 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 ② 单相供电时,分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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