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 0 1 3 〕1 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 2 0 1 3 年 3 月 2 9 日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 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支持范围)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示范期间(2 0 1 3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充换电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公用充换电设施,即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暂行办法所扶持的充换电设施,包括: 1
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建设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包括在私人用户所在小区(住宅)停车场地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在单位(私人)用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
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包括在充换电设施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结合商业建筑(超市、商场等)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库)、高速公路服务区、输变电设施、加油站、高架下空间、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等场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