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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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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律师实务 一、关于债权资料的审核 详细掌握债权资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基础,尽管对于执业经历比较丰富的律师,尤其是曾经或正在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来讲,债权资料的审核(或审查)相对非常简单。众所周知的是,此类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绝大部分由律师助理、法律秘书来完成,作为律师,对个案基本资料的详尽分析研究主要建立在助理、秘书的辅助工作基础之上。而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项目较多,存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处置的特点,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助理、秘书工作经验相对较少,对某些债权资料的重要性可能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遗漏或疏忽,从而带来风险。因此,债权资料的审核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不良资产债权资料一般主要包括: 第一,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 合同、借款凭 证、还 款协 议 、承 债协议 、催收通 知等 。主要通 过 审查借款期限 /诉 讼 时效 期间 、利 率 /利 息计 算 标 准 、借款用 途 、保证期间 、保证责 任 方式 、保证担 保范 围 、抵押 担 保范 围 、抵押 物 是否 登 记 等 。实践 中,由于部分不良贷 款为贷 新还 旧 ,有 的借款合同明 确 用 途 为贷 新 还 旧 ,有 的却 并 未 载 明 (或仅 在借款凭 证上载 明 贷 新 还 旧 ),后 者 ,则 应 注 意 保证人 是否 另行签 署 保证人 声 明 ,表 明 对贷 新 还 旧 的明 知,或是否 为旧 贷 的保证人 (旧 合同);有的实际借款期限即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合同不一致,影响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分析;有的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或抵押物登记证和抵押合同不一致,影响是否享有抵押权。 第二,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诸如营业执照、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获取评估/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 诸如贷前审查报告、债务人贷前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担保核对函、贷后管理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贷款是否为展期,是否为贷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明知,担保人权力机构是否通过决议提供担保,便于分析担保效力。 第三,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银行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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