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2007〕246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 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 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 表和汇总类报表
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 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 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 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 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 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
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 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 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
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 的基础上汇总、查询得到涉农贷款总体数据,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 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 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 ) 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 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分别报送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 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