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修建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市20XX年度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修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残工委字【20XX】1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XX年我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修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条件实施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项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2、持有有效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3、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危陋
二、资金安排及补助标准按照下达任务量并结合我市实际,及我市财政给予新建每户2
4万元补助(其中市财政给予每户1
8万元补助)
不足部分由各镇、村委会及残疾人家庭自筹资金解决
三、住房建设标准农村贫困残疾人新建住房,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在60—80平方米以内
修建后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基本达到当地中等居住水平
严禁超标准建设
新建和修缮的住房要根据不同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增设坡道、盲道、安装门铃、扶手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安装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要作为房屋检查验收的硬性标准
四、实施环节及责任分解(一)调查
由市残联组织镇(街)残联按照条件要求对拟修建的残疾人住房逐户进行实地察看,初步确定实施对象
由镇(街)残联通过张榜、广播、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将危房修建实施条件以及初步确定的实施对象向群众公示
公示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5天
公示内容要拍照并存档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镇(街)残联组织指导村第1页共3页(居)委会及残疾人家庭共同填报《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修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将附有原住房照片的《审批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修建预算花名册》和目标责任书、公示内容各一份于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