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现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市政府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发展,并对符合一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助,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市政府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条件平台、网络科技环境、人才培养等
第五条 支持通过验收且成效显著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推动成果转化、产业园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及其它配套设施建设等的后续扩建
第六条 支持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持续发展和壮大
建立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双向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给予适当运营费用的补助支持
第七条 完善人才配套服务
对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骨干科研人员以最优惠条件享受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