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 型)条款 (平保发[2001]033 号,2001 年2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非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手术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 30 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 诊 费,由本公司支付 80%。 如 果 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 内施 行 表 3 所列择 期手术,本公司就 其实际支出的上 述 各项费用按 50%给付。但如 果 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 三年,则 从 第四 年开 始 ,被保险人进 行 表 3 所列手术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上 述 费用,本公司按 照 实际支出的 80%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的费用总 额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 30 天内因与该次器官移植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 诊 费,由本公司支付80%。 第三条 责任免 除 因下列情 形 之一,造 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单中 特别 约 定的除 外疾病和 未 告 知 的既 往 症 、先 天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 二、不孕 不育 治疗、人工 受 精 、怀 孕 、分 娩 (含 难 产)、流 产、堕 胎 、节 育 (含 绝 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 原因引 起 之并 发症 ; 三、艾 滋 病或感 染 艾 滋 病病毒 、性 病、精 神 疾患 ; 四 、疗养 、矫 形 、视 力 矫 正 手术、美 容 、牙 科 保健 及康 复 治疗、非意外事 故 所致 整 容 手术; 五 、从 事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探 险活 动 、武 术比 赛 、摔 跤 比 赛 、特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