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保 障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 以 下 简 称 “系统”)的数 据 安全,保 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 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信 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 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 据 上报及信 息 查询
第四条 系统各级用 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 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 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五条 系统采用 多级用 户体系,用 户分为 各级用 户管理员和普通用 户两种
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用 户角色和权限
( 一)用 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 户和下 一级用 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 户、修改用 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 户信 息 、停用 /启用 用 户、重置用 户密码、下 级机构权限维护
( 二)普通用 户:分为 信 息 查询员和数 据 上报员,分别负责个 人 信 用 信 息 查询和对人 民银行的数 据 上报
1、信 息 查询员:单笔信 用 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 己 的 基 本 资 料 和 权 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 己 的 基 本 资 料 和 权 限
三 用 户 的 职 责 第 七 条 金融机构的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 权 限 ,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 本 信息
对创建的 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 八 条 金融机构的 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 行的 数据
第 九 条 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 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 业务和 管理人员担任
第 十 条 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