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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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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研究 一.个人所得税国际研究背景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 1 7 9 9 年在英国开征,经过 2 0 0 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平均为 3 0 %左右。我国 2 0 0 6 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 2 4 5 2 亿元,占税收收入的 6 .5 2 %,比重在逐年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取得收入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复杂和困难,其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受到质疑,税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广泛争论,改革和完善的要求日益迫切。在国际视角下,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和改革趋势进行探讨和比较研究,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和分析 (一)国际税制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 1 .税收立法的比较分析。国外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一般都较为谨慎规范,民主参与性强。立法草案必须先行公布,征求公民的意见,任何公民、团体都可以约见议员或以书面形式发表对法案的意见,并向政府反映,然后进入辩论阶段,对草案进行修改至绝大多数市民满意为止。而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尚缺乏最普遍的广泛性与规范性。税收立法往往民意不足,还较习惯地存在人大授权国务院、国务院授权财税部门,部门制订各种实施细则的现象。税收立法似乎呈现立法行政化趋势,税法行政解释现象成为一种主要流向。而实施细则没有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容易侵蚀国家的立法权力,导致个税立法形成行政法规唱主角、税收法律如配角的状况,这当然也不符国际惯例。 2 .个人所得税类型的比较分析。个人所得税按其税制特点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综合所得税,它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交叉型,以英国为典型;另一种是并立型,以日本为代表),其中综合税制在全世界占据了主导地位。目前在欧洲,除了葡萄牙、英国采取混合税制模式外,其他国家都采取综合税制;在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综合税制;在非洲,只有苏丹实行分类税制;在亚洲,阿拉伯、也门、约旦、黎巴嫩实行分类税制。我国大陆、台湾、香港,在个人所得税类型选择上,恰恰各择其一。大陆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了 1 1 个税目,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收,分别承担不同的税负;台 2 湾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将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 9 类;香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很窄。 分类所得税制,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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