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转发和的通知》的通知 县 属 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 现 将 省 卫 生 厅 《 转 发 和 的 通 知 》 ( 甘 卫 中 函 〔 2010〕 384 号 )转 发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中函〔2010〕384 号 转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 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 一O 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 卫 中 函 〔 2010〕 384 号 转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 市 州 卫 生 局 , 厅 直 各 单 位 , 兰 州 大 学 第 一 、二医院, 甘 肃中 医学 院附属医院: 现将卫 生 部、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 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 医药医政发〔 2010〕 29 号 )和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 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 医药发〔 2010〕 18 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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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〇年七月三十一 日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 一条 病 历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字 、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总和,包括门(急)诊病 历 和住院病 历
第 二条 中 医 病 历 书写是 指 医 务 人 员 通过 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护理等医 疗 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