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在整体运行机制、福利院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五保供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一)明确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建立五保供养数据库,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各乡镇办按标准进行审核,并与五保对象所在村签订供养协议,所在村必须明确包养人,并签订包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对自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经各乡镇办按标准审核同意后入住福利院,第1页共4页并由各乡镇办与供养福利院签订供养协议,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二)强化主体责任
各乡镇办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