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书写与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 由医教科、质控办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处方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医院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七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儿童患者到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