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联社助学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其他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额度核定、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条凡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常住居民;(二)身体健康,有可靠还款来源;(三)借款人和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能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四)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助学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借款人只能将贷款用于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总额的80%,且每年的借款金额不超过60001元
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人按学年(高中生可按学期)填写借款凭证,分学年(高中生可分学期)发放
第七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且最长不超过10年
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
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第1页共3页读学位的,征得信用社同意后,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八条商业助学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除贷款所需一般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与学生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学生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