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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一本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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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一本通”税收优惠“一本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篇2017-05-11 财会月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推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打造方便企业查询、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可享受的具体优惠都有啥?需要满足啥条件?企业们注意了,今天发布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篇,对照入座找适合自己的吧税收优惠"一本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篇【享受主体】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 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4 号)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 年第 12 号)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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