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1-20041 总则1.0.1 为了规范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行为,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1.0.3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1.0.4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1.0.5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 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2 隐藏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3 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4 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5 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6 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7 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1.0.6 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并制订专门规程后,才可推广使用。1.0.7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及环境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3 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3.1 材料(I)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3.1.1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不定形火材料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材料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注:1 有可能变质或必须做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2 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3.1.2 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3.1.3 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3.1.4 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3.1.5 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耐火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3.1.6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