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9 9 9 年6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 1 6 至 6 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 1 6 周岁或 6 6 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 8 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 8 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 9 9 8 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末结束的,按第1 8 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成1 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 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 1 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