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2007修订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