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 条 责任免除 因 下列情 形 之一导 致 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 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 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 罪 、拒 捕 、自伤 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 用 、吸 食 或注 射 毒 品 ;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 内自杀 ; 五 、被保险人酒 后驾 驶 、无有效驾 驶 执 照 驾 驶 ,或驾 驶 无有效行驶 证 的机 动 交通 工 具; 六 、被保险人感 染 艾 滋 病病毒 (HIV呈 阳 性 )或患艾 滋 病(AIDS)期间 ,或因 先 天 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 疾病而 身故或造 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 争 、军 事 行动 、暴 乱 或武 装 叛 乱 ; 九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核 污 染 及由此 引 起的疾病。 上述 各款情 形 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 还 保险单现 金价 值 ; 投保人未 交足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