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2 年9 月18 日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
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审慎性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 得 拥 有不 受内部控制约 束 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 在 的问 题 应当得 到及时反 馈 和纠 正
(四)独 立性
内部控制的检 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 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并有直 接 向 董 事会 和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的渠 道
第五 条 内部控制应当与 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 、业务范围 和风险特 点相 适 应,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 条 内部控制包 含 以下 五 个要素 : (一)内部控制环境 ; (二)风险识 别 与 评估 ; (三)内部控制措 施; (四)信息交 流 与 反 馈 ; (五 )监督 评价与 纠 正机制
第七 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 立良 好 的公 司 治 理、以及分工 合 理、职 责 明 确 、报 告 关 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