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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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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农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优质特色农产品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服务和监管水平,提高区域内相关农户、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以及我国农业、农产品的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通过本办法调查产生的 “最具影响力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即在全国范围内由申报单位申报,省级农业有关部门初审、推荐或确认,最终由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委员会)综合评审产生的、在本办法规定的网站上进行网络调查投票获得有效票数前100名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 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进行网络调查的网站包括: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网、中国品牌农业网、中国农业信息网、人民网等。 第四条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实行“政府支持、协会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牵头联合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水产学会、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组成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调查”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协(学)会分管领导担任。 第八条 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具体开展调研、评审和网络调查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具体负责受理各省级机构推荐,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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