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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用工体制改革思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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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用工体制改革思考当前,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镇)两级管电组织的管理模式,将乡(镇)农电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市)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按定员定编和岗位设置规定进行测算和配备,统一由劳动事务中介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借工协议。从劳动法律关系上,县(市)供电企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被录用的农电工三者之间有两份合同,即供电企业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与农电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改革农电用工管理体制的必要性现行的用工代理体制不利于调动农电工积极性。农电工从事乡(镇)及以下低压电网的维护运行、抄表收费及供电服务工作,工作区域广,服务对象分散,劳动强度大。由于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农电工工资报酬主要来源于农电维护管理费,尚未从工资成本中列支。同时,由于农电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不久,还不完善,考核激励力度不大,造成农电工收入相对较低。农电职工代理机构不能全面维护农电工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办劳务公司。有些农电劳务代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力量薄弱,甚至只是几个人的空架子,满足于签签合同,收收代理费,从来不与农电工沟通,不主动听取农电工意见和建议,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农电工利益,农电职工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现行的农电用工代理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而代理制实施之初,有的供电企业为了规避用人风险,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门合作,合资成立代理机构,再通过代理机构向本企业或下属单位派谴农电工,显然已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农电生产经营工作则有长期性、主业性、不可替代性,其工作性质不在劳务派遣之列。三是《劳动合同法》第1页共4页还明确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将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又捆绑在一起解决。这样,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将增加很多不可控制的风险因素。四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即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强调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适用集体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现在农电劳务代理没有成立工会,也无法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二、改革农电用工管理体制的构想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力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这一文件是指导农电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在学习领会文件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农电用工管理体制的设想,充分调动广大农电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电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1、建立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思路组建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农电公司)的目的,是以建设和谐企业和谐劳资关系为价值取向,取消代理或派谴关系,由农电公司依法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让农资关系长久化、稳定化,增强农电工的归属感,不断提高其社会地位。农电公司成立党、团、工组织,以加强党团员管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协调作用,签订好集体劳动合同。组建农电公司的初步设想是:以县(市、区)为单位,一个县(市、区)一个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承担有限责任。农电公司应以保本微利,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为宗旨。农电公司可由县(市、区)供电企业投资组建。农电公司的经营模式是,通过与供电企业签订委托协议,负责农村低压电力电网的运行维护、建设改造、安全生产、电力销售、供电服务。农电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对服务区域内所属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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