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用工体制改革思考当前,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镇)两级管电组织的管理模式,将乡(镇)农电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市)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由供电企业按定员定编和岗位设置规定进行测算和配备,统一由劳动事务中介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借工协议
从劳动法律关系上,县(市)供电企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被录用的农电工三者之间有两份合同,即供电企业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与农电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改革农电用工管理体制的必要性现行的用工代理体制不利于调动农电工积极性
农电工从事乡(镇)及以下低压电网的维护运行、抄表收费及供电服务工作,工作区域广,服务对象分散,劳动强度大
由于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农电工工资报酬主要来源于农电维护管理费,尚未从工资成本中列支
同时,由于农电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不久,还不完善,考核激励力度不大,造成农电工收入相对较低
农电职工代理机构不能全面维护农电工的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办劳务公司
有些农电劳务代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力量薄弱,甚至只是几个人的空架子,满足于签签合同,收收代理费,从来不与农电工沟通,不主动听取农电工意见和建议,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农电工利益,农电职工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
现行的农电用工代理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而代理制实施之初,有的供电企业为了规避用人风险,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门合作,合资成立代理机构,再通过代理机构向本企业或下属单位派谴农电工,显然已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而农电生产经营工作则有长期性、主业性、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