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 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地理环境和特殊困难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要求的地区,应制定与之相应的办法,确保学校体育场地的需要。 各地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高于本《标准》的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标准。 一、中小学校体育教师配备基本标准 (一)任职资格 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 个学时。 (二)配备比例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编制数内,根据体育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小学1~2 年级每 5~6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教师,3~6 年级每 6~7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教师;初中每 6~7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 8~9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教师。 农村 200 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体育教师。 二、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配备基本标准 (一) 体育场地 1.小学 运动场地类别 小学 ≤18 班 24 班 30 班以上 田径场(块) 200 米(环形)1块 300 米(环形)1块 300米~400米(环形)1 块 篮球场(块) 2 2 3 排球场(块) 1 2 2 器械体操+游戏区 200 平方米 300 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