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试行)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项目公司做好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的各项工作,满足国家对新电源点建设与管理的要求,特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简称“本导则”,下同)
第二条 火电工程建设专项验收必须以批准的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图纸及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控股建设的所有新(扩、改)建火电项目
第四条 项目公司是各专项检验与验收的责任主体
集团公司控股建设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都必须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始,对照本导则的要求,在开展项目前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过程中,熟悉各专项验收的工作内容与要求,有计划地做好各专项验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导则描述的专项验收工作主要是指应通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水土保持、档案、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吊机械)、涉水工程(水利、港务、海事、航道)、铁路、防雷接地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验收工作应充分遵循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涉外工程,应遵照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章 一般工作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根据整体工作计划,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专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协调等
第八条 对项目公司的要求
1 项目公司在集团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领导下,须高度重视专项验收工作,保证必要的投入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指定有专门人员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工作
2 项目公司在制定工程的总体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专项验收的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有效实施
3 项目公司应熟悉各专项验收的依据、条件、要求与程序等,负责专项验收工作的对外联系与协调
4 项目公司负责对专项检验或验收条件的实施、检查与确认
在条件具备后,首先由项目公司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