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国 建 筑 系 统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依 据《 国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23号 ) 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11]111 号 ) 要 求 , 结 合 全 系 统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企 业 负 责 人 , 是 指 系 统 内 各 层 级 企 业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总经理 、主管 安 全 质 量工 作 的 副总经理 、总工 程师和 副总工 程师、安 全 总监;非法 人 机构( 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 部 ) 的 总经理 、主管 安 全 质 量工 作 的 副总经理 、总工 程师和副总工 程师、安 全 总监也属于 企 业 负 责 人 范畴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总经理 是 落实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施 工 现 场 带 班 制 度的 第一 责 任人 , 对落实 带 班 制 度全 面负 责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指 工 程项 目 的 项 目 经理 、项 目 执行 经理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工 程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第一 责 任人 ,对工 程项 目 落实 带 班 制 度全 面负 责
第 四条 本 办 法 适用于 系 统 内 各 层 级 企 业 、各 层 级 非法 人 机构( 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 部 ) 及 各 施 工 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