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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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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建 筑 系 统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依 据《 国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23号 ) 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11]111 号 ) 要 求 , 结 合 全 系 统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企 业 负 责 人 , 是 指 系 统 内 各 层 级 企 业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总经理 、主管 安 全 质 量工 作 的 副总经理 、总工 程师和 副总工 程师、安 全 总监;非法 人 机构( 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 部 ) 的 总经理 、主管 安 全 质 量工 作 的 副总经理 、总工 程师和副总工 程师、安 全 总监也属于 企 业 负 责 人 范畴。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总经理 是 落实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施 工 现 场 带 班 制 度的 第一 责 任人 , 对落实 带 班 制 度全 面负 责 。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指 工 程项 目 的 项 目 经理 、项 目 执行 经理 。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工 程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第一 责 任人 ,对工 程项 目 落实 带 班 制 度全 面负 责 。 第 四条 本 办 法 适用于 系 统 内 各 层 级 企 业 、各 层 级 非法 人 机构( 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 部 ) 及 各 施 工 项 目 。 2 第 二 章 企 业 负 责 人 带 班 检 查 第 五 条 企 业 负 责 人 现 场 带 班 检 查 内 容 : ( 一 ) 传 达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标准和企业 有 关 制度; ( 二) 检 查 下级企 业 负 责 人 及项目负 责 人 现 场 带 班 制度的 落实情况; ( 三) 检 查 施工现 场 项目安 全 生 产 状况和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的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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